引述:甲有ABC三屋,分别将A屋赠与乙,B屋出租与丙,C屋无偿借给丁使用,均已交付,但A屋未办理转移其所有权手续。其后加将ABC三屋卖给戊,并于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送的东西在未权利转移前可以相互撤销,所有甲本身可以撤销将a房送与乙的行为。并且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甲是房屋开始的所有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甲。随后甲将房屋a赠送给了乙,但是乙却为办理过户登记,虽然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应该转变为乙,但是为办理登记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也就是此时的戊。
善意第三方是指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的与他人建立民事交易的一方。由于此时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依旧是甲,那么戊完全有理由相信甲是a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在戊交定一定价款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我国在民法中承认戊最终为a房屋的所有权人。
对于b房的所有权,我认为应该归属于戊但戊不能要求丙搬出。并且在一定情况下丙可以申请戊的购买无效。首先在民法上有规定,对于第三方,租赁一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甲并未在买房的前三个月告知丙此房即将出售,那么丙有权向法院申请甲戊之前的买卖无效,并提出自己想要购买房子的请求。如果甲在售卖前将b房租售给丙的行为告知戊,并且提前三个月通知了丙,那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戊虽然成为了b房的所有权人,但是不能请求丙搬出房子。如果甲未曾告知戊b房租售给丙,而导致戊的权益受到损害,虽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戊依旧无权要求丙搬出房间,但是有权向甲申请赔偿。
对于乙这种情况,我认为戊是有权向其行使请求权要求乙归还c房的。在民法中有一种支付方式叫做指示支付,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权利人通过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方式进行交付,指示第三方向受让人或他物权人交付。甲将c房借给丁,甲对丁具有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甲将c房卖给戊那么这种请求丁返还c房的权利就转移到了戊身上。
对于丁的情况和丙的情况有一定的相似,都是房子的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但是丁和丙都具有他主物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戊对丁有权主张返还房屋的使用权而对丙没有权利。首先我们要明确“租”和“借”的区别,租是通过一定给付义务形成了合同关系,那么只要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法律就要报复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而借并不形成合同义务,他只是给予人的情感形成的一种关系,那么在法律上是不调整这类的关系的,所以在租和借上会导致这类的结果不同。也就是说“租”后房子被卖,民法上要保护租房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要求丙搬出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