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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界定
编辑:lxq0027 | 时间:2015-11-05 | 浏览:8187次 | 来源: 中国律师服务网 | 作者:陈天一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在刑法中称之为“类罪名”,其中包含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具体罪。但是这类具体罪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判断其到底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因为两类罪名所触犯的客体不同,所以在量刑上也会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在行为人采用爆炸、放火等作为杀人手段的情况下,一定要加以区别。

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先判断行为人所危害的对象范围。为故意杀人而采取的危险手段是针对某个人或某几个特定人实施的,即使采取了例如爆炸等危害手段,但是其危害的范围是特定且有限的。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类情况即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而在公共场所采用了爆炸的行为最终造成了多人伤亡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属于想象竞合。虽然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同时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按一罪处罚,按重刑判处,即故意杀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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